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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救濟與訴訟程序
/
行政爭訟
1
0
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當行政程序的證人,擔心自己作證說出來的內容,可能會讓自己、配偶等親屬或是監護人或受監護人,面對刑事偵查起訴或是蒙受恥辱時,可以向法院表示拒絕作證
[1]
。
拒絕證言的時候,要把拒絕的原因、事實,說明到讓法院相信大概是真實的程度
[2]
。
範本的來源
行政訴訟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
證人拒絕證言陳明狀
》,下載
Word檔(.docx)請點我
,
PDF檔(.pdf)請點我
。
註腳
行政訴訟法第145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下列之人受刑事訴追或蒙恥辱者,得拒絕證言:
一、證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證人訂有婚約者。
二、證人之監護人或受監護人。」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09條
:「
I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但法院酌量情形,得令具結以代釋明。
II 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III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 作者及網站無償分享法律知識,範本與範本解說僅供使用者參考,請詳細閱讀內容,並依個人情況調整。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專業律師。使用者因為使用範本、範本解說,發生法律爭議或遭受損害,作者及網站不負擔任何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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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證言
,
作證
,
行政訴訟
,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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