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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救濟與訴訟程序
/
行政爭訟
2
0
刊登:2020-03-23 ‧ 最後更新:2020-05-08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會需要。
當事人覺得審理自己案件的法官,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有不公正、偏心而影響到審理的時候,可以向該法官所屬的法院,聲請更換法官,由其他法官來審理
[1]
。
範本的來源
行政訴訟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
聲請法官迴避狀(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下載
Word檔(.docx)請點我
,
PDF檔(.pdf)請點我
。
註腳
行政訴訟法第20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33條
第1項第2款,以及第2項:「
I 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II 當事人如已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為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4條
:「
I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II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III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 作者及網站無償分享法律知識,範本與範本解說僅供使用者參考,請詳細閱讀內容,並依個人情況調整。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詢專業律師。使用者因為使用範本、範本解說,發生法律爭議或遭受損害,作者及網站不負擔任何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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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迴避
,
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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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
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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