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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0-08

請問借錢給別人,卻欠錢不還,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請問借錢給別人,對方卻遲遲不還錢,可以告對方詐欺嗎?

如果不能告對方詐欺的話,那是原因是什麼呢?
如果不能告對方詐欺,那應該怎麼拿回借款呢?


財產糾紛通常會被認定是民事法律問題
什麼是刑法上的「詐欺罪[1]」?
刑法上的詐欺罪可以大致分成幾個要件,以下分別從「客觀上會發生什麼事」,跟「犯詐欺罪的人心裡在想什麼」兩個方面來介紹:
客觀要件
行使詐術
是指對他人傳達客觀上錯誤、不實的訊息。例如宣稱假貨是真貨,或者架設假的投資網站騙人來投資。
使他人陷於錯誤
白話來說就是要讓詐術「騙到人」。
他人因錯誤而處分財產
這個階段,上當的人為了要買東西或投資,而將自己的金錢交付出去,就是「處分」掉自己的財產。
財產損害
意思是在處分財產之後,受到詐術的人,整體來看財產有減少。
主觀要件
觸犯詐欺罪的人,必須要對前面的客觀要件都很清楚,同時要具有謀取不法利益的心理狀態,也就是「為自己(或別人也可以),騙取本來不屬於自己的財產」的想法。
財產糾紛可能被判定為「假性財產犯罪」
財產糾紛為什麼不算詐欺?
通常例如借錢後還不出來、會錢付不出來,在借錢的當下通常是抱著「之後再還」的心態,所以跟前面詐欺罪所說的「一開始就想騙你的錢」終究是不同的事情,而應該回歸到民法消費借貸契約的內容來處理。
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2]」?
法務部本身有所謂的「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針對本質上是財產糾紛,即使告上法院也會無罪的狀況,在偵查階段就會透過不起處分處理掉,讓這些爭議回歸民事程序來處理。
並不是說人民財產權受到侵害,就不受到法律保護,而是當糾紛本身就是單純的積欠工程款、借款,還不出來的狀況時,既不符合刑法上詐欺罪的要件,提告刑事形同讓檢察官幫忙自己討債,讓檢察機關的案件負擔更沉重、追訴犯罪的資源分配也更吃緊。
借錢後對方卻不還錢的狀況
如果能夠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是借了錢之後想逃走,那才有可能成立詐欺罪。但如果調查之後發現,對方在借錢後財務又出了意外,而對方沒有否認借錢這件事、已經還了一部分,綜合各種情況之後[3],就可能被判定成是一般的金錢糾紛而不是詐欺罪,檢察官會依法作不起訴處分。
需自行舉證提起民事訴訟
借錢出去的債權人,需要自行準備證據,向欠錢不還的債務人提起清償借款的民事訴訟[4],至於金額很高、事實很複雜的情況,有任何疑慮也可以委任律師協助。
而如果債務人有刻意脫產、讓債權人追不到財產的情況,債權人也可以主張撤銷債務人的脫產行為。或者為了避免脫產,先採取假扣押等保全措施。

延伸閱讀:
陳麗雯(2021),《什麼是詐欺取財罪?》。
陳琦姸(2020),《什麼是假扣押?假扣押聲請要注意什麼?》。
王綱(2021),《債務人脫產我該怎麼辦?淺談民法第244條撤銷權》。
蘇國欽(2020),《什麼是「損害債權罪」?怎麼避免債務人偷偷把自己財產隱藏或轉給其他人?》。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查分署(2021),《檢察機關如何處理假性財務犯罪案件?》。
  3.   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 附件一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認定參考標準第1點:「
    一、積欠借款案件
    (一)被告尚無資力清償,或借貸後清償能力發生意外變化
    1.被告未否認債務;或
    2.被告與告訴人間前有借貸事實,已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
    (二)告訴人有收取利息事實
    (三)告訴人與被告間存有親友或其他信賴關係;或
    (四)告訴人事前可預知風險」
  4.   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5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