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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04-20

5/1勞動節(非假日)以調班休假方式辦理,沒有加班費這樣適法嗎?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工時 2022-04-13 01:44

很多勞工可能都會遇到提問人的問題:勞動節或其他端午、中秋、過年等國定假日本來要依法給假[1],如果雇主希望員工當天來上班,經勞工同意出勤後,要給加倍工資[2];但也有雇主提出要用調班方式,把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放假,不給加班費。事實上採取調班沒有加班費的方式不是不行,但必須符合以下2個條件,才會合法[3]

勞工「個人」事先同意
雇主因為有營業的需要,確實可以跟勞工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到其他工作日,但一定要先得到這位勞工「個人」的事先同意。
如果雇主單方面變更,或只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沒有問個別勞工、得到同意,就任意調勞工的班,要求國定假日出勤還不給加倍工資,雇主就可能面臨違法受罰的結果。
明確確定休假要移到哪一天
除了要事先得到勞工「個人」的同意,而且移調後的休假日期要明確確定。不能調了班,但不知道調班後改成哪一天休假,讓勞工的休假權益陷於不確定的狀態而受到損害,這樣也是違法的。


如果符合以上2個條件,確實可以用調班休假不用另發加班費的方式,但如果不符合任何一個條件的調班就是違法的行為,勞工可以撥打勞動部的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或利用勞動部或各縣市政府民意信箱等方式提出申訴。勞資爭議諮詢、申訴的資訊,可以進一步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侯嘉偉(2021),《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


延伸閱讀:
侯嘉偉(2020),《計時人員可以填寫國定假日調休表嗎?》。
勞動部(2017),《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2021),《勞資協商調移國定假日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應明確調移休假之實施日期》。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2.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關於假日出勤的工資要怎麼算,可以參考:林大鈞(2021),《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3.   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2015/4/23):「
    二、……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三、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