凸出伸過來的冷氣室外機可能已侵害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
如果隔壁鄰居的冷氣室外機確實有凸出到自家房屋所在的土地的上方,因為土地的「上空」也是土地所有權人的[1],冷氣室外機凸出屬於無權占有他人土地,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除冷氣室外機[2],以維護自己的所有權。
如鄰居不同意拆除,仍應透過調解、訴訟,不得自行幫拆
當然可以先跟鄰居溝通,說明認為已越界、請求他拆除;但如果鄰居不同意,仍應透過調解(可以去鄉鎮市公所或法院聲請),或直接到法院起訴要求拆除,經由雙方及法院確認確實應拆除的事實,且最終調解成立或判決確定後,對方依然不拆除,就可以拿著調解筆錄或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應在對方不同意、也沒經過調解、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就自行拆除,否則可能反而涉及刑事毀損罪[3]。
另外,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侵害行為,都可以要求排除,法院在審理相關訴訟時,會考慮占用的面積、設置的目的、所在位置、排除後果等因素,也會判斷要求拆除是不是損人不利己的權利濫用[4],因此,不是單純有「越界占用」的事實,就一律判決侵害者必須拆除占用物[5]。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2),《隔壁商店招牌凸出伸到我家陽台外,可以要求拆掉嗎?——建築物或陽台外牆之外的空間,由誰享有權利?》。
余青慧(2022),《冷氣機懸掛外牆,未占用路面通道且不影響通行,是否違法?第三人可否請求拆除?》。
雷皓明、張學昌(2022),《法院調解是什麼?和鄉鎮市調解有差別嗎?》。
註腳
- 民法第773條:「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
-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若所有人遭若因他人擅自興建、裝設物品,妨害其所有權之行使,所有權人自得本於民法相關規定,起訴請求法院判令除去該侵害,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將坐落於其所有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之,然不得自行或僱工將上開圍籬、鐵橫桿拆除,此乃法治國家依法救濟之原則,……可見被告甲○○、乙○○亦未徵得告訴人而強行將本案遮雨屋簷拆除,顯有毀損本案遮雨屋簷之主觀犯意,自屬毀損他人之物。」 - 民法第148條第1項:「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645號民事判決:「原告雖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然系爭土地卻無從為其個人所使用,而負有供該12戶房屋出入使用乙情,堪以認定。嗣於80年因系爭房屋後面道路(豐樂路8-2巷)之開通,被告乃將系爭房屋之前門(即原大門)改為後門,並將大門改為自豐樂路8-2巷出入(註:由照片所示僅有2戶改大門方向,餘10戶則仍維原狀),然此仍未變更系爭土地供上開12戶房屋對外出入豐樂路使用之性質。是以,被告所有如原證7照片所示編號A1水管、A2電表、A3信箱、A4水管、A5熱水器、A6冷氣、A7雨遮等物雖存在於系爭土地上空,然卻無礙原告所有權之行使者,自不得排除之。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拆除上開物品,如其聲明第2項所示,於法即有未合,自無理由,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