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針對您提問的情形,以下簡單介紹可能涉及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以及後續請求賠償的程序。若有進一步的個案諮詢需求,建議您尋求律師的專業協助。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責任可以分為「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與「公共設施瑕疵」2種情況。其中,「公共設施瑕疵」是指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1]。
而「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在建造後,沒有妥善保管,或在發生瑕疵後沒有適時修護[2]。例如過去曾發生臺南市政府管理的道路有坑洞,但市政府既沒有即時修補,又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導致機車騎士行經時跌進坑洞受傷,而被法院認為管理有欠缺[3]。
此外,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不需要去討論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4]。
國家賠償責任可以分為「公務員不法侵害行為」與「公共設施瑕疵」2種情況。其中,「公共設施瑕疵」是指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上有欠缺,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1]。
而「管理有欠缺」是指公共設施在建造後,沒有妥善保管,或在發生瑕疵後沒有適時修護[2]。例如過去曾發生臺南市政府管理的道路有坑洞,但市政府既沒有即時修補,又沒有設置警告標誌,導致機車騎士行經時跌進坑洞受傷,而被法院認為管理有欠缺[3]。
此外,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主義,也就是說只要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就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不需要去討論相關公務員是否有故意或過失[4]。
如何請求國家賠償?
首先,請求國家賠償有時效限制,請求權人必須在「知道損害發生」的2年內提出[5]。至於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國家賠償法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也就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6]。
機關在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如果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會作成協議書;若之後機關沒有履行協議書內容,請求權人可以執該協議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7]。
如果機關拒絕賠償、收到請求後30日內不開始協議,或雙方協議超過60日仍無法達成合意時,請求權人就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8]。
首先,請求國家賠償有時效限制,請求權人必須在「知道損害發生」的2年內提出[5]。至於請求國家賠償的程序,國家賠償法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也就是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6]。
機關在收到國家賠償請求書後,應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如果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合意,會作成協議書;若之後機關沒有履行協議書內容,請求權人可以執該協議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7]。
如果機關拒絕賠償、收到請求後30日內不開始協議,或雙方協議超過60日仍無法達成合意時,請求權人就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8]。
結論與建議
根據您的敘述,河濱公園中的草皮屬於公共設施,草皮出現坑洞而主管機關未即時修補,若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的話,可能有管理欠缺而構成國家賠償的請求要件。若您們想要請求國家賠償,就需要先確認事發的河濱公園是由哪個機關所管理。舉例來說,大佳河濱公園、關渡、大稻埕河濱公園等是由臺北市政府工程局水利工程處管理[9]。
關於請求賠償的書面應如何填寫,則可以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2023),《賠償請求書》。在賠償請求書中,必須提供請求賠償的證據、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等,因此建議您們保存好事發時的照片、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等,以利於進行後續的程序。
根據您的敘述,河濱公園中的草皮屬於公共設施,草皮出現坑洞而主管機關未即時修補,若也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的話,可能有管理欠缺而構成國家賠償的請求要件。若您們想要請求國家賠償,就需要先確認事發的河濱公園是由哪個機關所管理。舉例來說,大佳河濱公園、關渡、大稻埕河濱公園等是由臺北市政府工程局水利工程處管理[9]。
關於請求賠償的書面應如何填寫,則可以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2023),《賠償請求書》。在賠償請求書中,必須提供請求賠償的證據、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等,因此建議您們保存好事發時的照片、醫療單據、診斷證明書等,以利於進行後續的程序。
延伸閱讀:
蘇宏杰(2022),《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一)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向哪一個機關、在多久的期限內請求國家賠償?》。
蘇宏杰(2022),《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二)該依照國家賠償法本身程序還是行政訴訟程序?程序會怎麼進行?》。
註腳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2項:「
I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94號民事判決:「謂公共設施之設置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而言;管理有欠缺,係指公共設施建造後未妥善保管或因其他情事發生瑕疵,而於瑕疵發生後怠於適時修護而言。」
-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938號民事判決。
-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776號民事判決:「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定之國家賠償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即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並因此一欠缺致人民受有損害為其構成要件,並不以管理機關有過失為必要。」
-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 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2023),《河濱公園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