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如何讓國家賠償程序開始進行?
國家賠償程序[1]的請求權人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或是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在法律上稱為雙軌制,以下分段說明:
(一)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
為減少訴訟負擔,請求權人請求國家賠償,必須先以書面的方式,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2],而不得直接向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該書面內容,應包括:
-
請求權人的姓名或名稱,以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
-
如請求權人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的姓名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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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賠償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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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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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義務機關;
-
年、月、日[3]。
(二)在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國家賠償
如果請求權人是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例如:請求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合併請求國家賠償[4],請求權人可以直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請求國家賠償,而不必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5]。
二、如果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在遞出請求賠償的書面以後,程序將如何進行?
機關在收到請求權人請求賠償的書面後,可能有以下幾種不同的回應(圖1):
(一)與請求權人進行協議
-
如果協議成立,也就是請求權人與機關對於機關如何賠償及賠償的金額達成合意時,應由雙方作成協議書,將來機關要是沒有依照協議書履行,請求權人可以執該協議書,聲請法院強制執行[6]。
-
如果從雙方協議開始日起算超過60日,雙方仍然無法達成合意時,這個時候請求權人才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7]。
(二)超過30日不開始協議,或直接拒絕賠償
從請求權人提出國家賠償請求的書面當日起算超過30日,行政機關都不與請求權人開始協議,或者這個機關認為它自己不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沒有賠償的義務,因而直接拒絕賠償[8]的話,這個時候請求權人同樣可以向民事法院對機關提起國家賠償訴訟[9]。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註腳
- 關於國家賠償的請求項目、賠償義務機關,以及請求期限的說明,請見蘇宏杰(2020),《國家賠償的整個程序如何進行?──(一)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向哪一個機關、在多久的期限內請求國家賠償?》。
- 請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 請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
請求賠償的書面應如何填寫,可以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2018),《賠償請求書》的word或pdf檔案。 - 請見行政訴訟法第7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 請見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494號判例之裁判要旨:「人民因國家之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時,現行法制,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外,亦得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於提起其他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二者為不同之救濟途徑,各有其程序規定。人民若選擇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程序為之。若選擇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自僅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程序辦理即可。行政訴訟法既未規定依該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時,應準用國家賠償法規定,自無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及協議之程序。」
- 請見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家賠償協議書的內容,可以參考法務部全球資訊網(2006),《協議書》的word或pdf檔案。 - 請見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請見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9條:「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關機關。」
- 同前註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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