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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辭未獲准就消失 有任何法律可以保障資方嗎?


員工在午餐休息時間傳簡訊告知主管想要離職
並自行離開工作崗位 並拒絕溝通與聯絡
這樣的話對資方有什麼保障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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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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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08:20

勞工的終止契約終止權,係屬於形成權,即只需一方表示意思,即可發生、改變或消滅。

當員工終止契約的意思已經明確使雇主知悉(民法第94、95條),終止契約的效力及已發生,且以勞工聲明為離職日。雖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勞工於任職3個月以上仍有預告義務,但該條文無罰則,若員工依法需預告卻未預告,而有至使公司損害,可另循司法途徑進行權利救濟。

員工若聲明離職,公司當日即可退保並結清工資、特別休假工資發給員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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