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訴願了還是要繳罰鍰?

匿名(進階會員)
2020-04-06 01:53

看到新聞說有人因為居家檢疫期間趴趴走,被衛生局重罰100萬元,被罰的人不服要提起訴願,但是衛生局還是說要先繳清罰鍰。
請問,提了訴願為什麼還要先繳清罰鍰?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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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之提起,原則上,不影響原行政處分之效力︰
依據︰訴願法第93條[1]之規定
訴願,指得是「人民主張特定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認為其權利遭上侵害,而請求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對於該行政處分,依照行政程序為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成一定決定」的救濟方法[2]
從上述來看,訴願,只是人民的「主張」,不代表人民是對的,也不表示原處分機關是錯的。因此,法律規定,即使人民提起訴願,行政處分仍然有效。
那提起訴願後,可以幹麻?
如果提起訴願為有理由,上級機關會撤銷原處分,即原處分失其效力。另外,上級機關亦得視情節輕重,1)自行作成新的行政處分,或2)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重新為決定(同法第81條[3])。
如果訴願為無理由,則會維持原處分,並駁回訴願(同法第79條[4])。

註腳

  1.   訴願法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2.   訴願法第 1 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第 2 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3.   訴願法第 81 條︰「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4.   訴願法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