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先行講述結論︰
該名小學生著手實行竊盜行為,是竊盜罪的正犯,並不是共犯;而該名國中生教唆他人實施犯罪,則為竊盜罪之共犯。此處應留意的是,倘該名國中生是「指揮」他人實施犯罪,則為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在刑罰上,無論是正犯或教唆犯,皆以本罪論處,刑度上,並無差別。
刑法上的正犯與共犯概念︰
所謂的正犯,即實施犯罪的人。至於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實施犯罪,亦屬於正犯,學者稱之間接正犯[1]。
無罪責能力之人,縱使做了不法行為,由於其不具備罪責能力,故不成立犯罪。
罪責能力,指得是該人是否有受法律評價為壞人的能力。無罪責能力之人,即使其做了壞事,法律亦不會評價其為壞人。
註腳
例如,行為人的父母,看見小孩偷東西而不阻止,父母成立竊盜罪的正犯(不是共犯)。
至於,其他沒有阻止犯罪的人,因為法律根本不要求他去阻止犯罪,例如老師、同學、路人,都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