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各有農地一塊,比鄰而居。甲向該管縣政府申請於其農地上設置工廠,經縣政府審核後 發給設立許可。乙見甲設置工廠,亦向該管縣政府申請其農地上設置同類工廠之許可,縣政府依工廠管 理輔導法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以農地不得設置工廠為由,予以駁回。隨後,丙發現甲工廠排放之廢水污 染其農地,請求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對甲作成限期拆除並予罰鍰之 處分。縣政府以人手不足為由,予以駁回。 請問本例中丙 為何法律地位?又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以下簡要回應︰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