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判決書(刑、民)出現的人物有些是實名,有些匿名OOO,不知道有沒有規則?


最近閱讀一份刑事判決書,發現出現的人物有些是實名,有些匿名OOO,不知道有沒有規則?例如:哪些要被保護隱私的人均採匿名。

我觀察到的幾點記在下面:
1. 有看到證人標示為證人「子OO」、「午OO」,請問證人都是要匿名嗎?編號有邏輯規定嗎?
2. 曾在民事判決書看到證人直接寫出全名,不知道刑、民判決書會適用不同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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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的實名與匿名規則
判決書裡面,之所以有當事人的姓名只會用甲○○、乙○○代替的情況,主要是為了保護個人的隱私[1]。但根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的規定[2],判決書原則上必須公開當事人的姓名。所以,現在可以在網路上查到的判決書,可以看到當事人的全名,但當事人的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及地址這些可以辨識特定個人的資料,仍然會保持隱匿。
不過也有例外,例如涉及兒童及少年的案件、性侵害案件,當事人的姓名會被遮蔽起來,或者判決書也不會被公開。
證人為什麼需要匿名?匿名時所使用的代號有規定嗎?
有時候可能是因為刑事案件的證人有人身安全的疑慮,而有保密身分的必要。按照證人保護法的規定,在製作筆錄或相關判決的時候,就會將該名證人的姓名用代號取代[3]
至於代號的部份,判決書較常使用的代號包含天干、地支,沒有什麼特殊的規定。
民事判決書與刑事判決書的匿名標準
這個問題原則上應該是會依據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在不涉及隱私的情況下可以公開,至於裁判書類是匿名的標準是什麼,可能會隨著個案的不同而有差別,所以不管是哪一種類型的案件,都還是要看個案狀況來決定要不要匿名。
以目前可以查詢到的資料來說,僅有法務部的「檢察機關書類公開應行注意事項」有明確的規範哪些情況下應該匿名。法院的判決則沒有特別用規則來統一規定。

註腳

  1.   司法院(2007),《裁判書公開兼顧個人隱私-本院網站裁判書查詢系統新增個人資料保護機制》。
  2.   法院組織法第83條:「
    I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II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III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3.   證人保護法第11條第1項:「有保密身分必要之證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其真實姓名及身分資料,公務員於製作筆錄或文書時,應以代號為之,不得記載證人之年籍、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該證人之簽名以按指印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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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1-09-24 05:06:01
被告若與當事人和解,檢察官也以不起訴結案,當事人可否申請判決書上姓名是匿名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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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2021-09-24 05:31:37
如果是檢察官不起訴的話,不會有判決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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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09570(一般會員) 2021-11-29 03:45:55
請教一下,處分書或判決書上證人的姓名要如何申請匿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