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8/01~109/01/31 每月陸續借款給(同一人)朋友生意週轉 因對方表示向高利貸借款半月息15%太沉重 所以月息8.5%借貸 每次以每2個月取利一次 於109/01/31 債務人表示無力償還 聲稱要法院訴訟債權人重利罪 請問重利罪責會如何判?請問是以每次取息為一次刑責嗎? 因為完全無經驗 所以請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