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至年底左右的時間,與舞團製作團隊的藝術總監做接洽,依照對方需求創作歌曲,2019年初在音樂廳表演 而這過程中,由於彼此對於契約內容有不同意見,因此反覆修改多次 合約中彼此有意見的部分為,同意第一次表演的音樂授權費為5000,未來的表演需再重新討論費用 但最終合約因對方完全無回應合約並無正式簽成 但在於2019年,對方用本人的音樂在台灣表演了一場,國外兩場,一開始對方有告知,但同樣是因為授權費橋不容,又不了了之,對方未經許可,也無付款的情況下,2019總共表演約3場,而今年又打算再表演一場,請問這樣的情況之下,身為音樂的創作人,能採取怎樣的法律途徑以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