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糾紛被告強制罪

匿名(一般會員)
2020-08-06 07:53

如果行車遭挑釁,攔下對方報警(算追車追到巷子他自己往旁邊靠),我報警後對方強制要離開,我用肉身擋住車前面,請問對方告我強制罪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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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但因為每一個個案中的事實都不相同,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什麼叫作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遇到行車糾紛時,阻止別人離去可能構成強制罪嗎?
實際遇到行車糾紛時,為了釐清責任歸屬,或者需要糾紛的雙方等警察或保險人員抵達現場,通常會很怕對方離開,讓相關的調查沒辦法順利進行。然而拉住別人車門或抓住別人身體,不許對方駕車離開[3];自行駕駛車輛逼車,阻止對方離開[4];甚至使用更強烈、更可能造成傷害的方法阻止對方離開[5],都是可能構成強制罪的。
相關法院見解認為,行車糾紛原則上應該要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處理,而不是使用可能限制他人身心自由的手段,且在道路上作出如下車理論、逼車等舉動,可能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與危險,所以會成立強制罪。
如提問人提到的情況,可能會被認為是惡意逼車,這時就有強制罪的嫌疑,所以如果對方對提問人提告強制罪,就需要接受調查,由檢察官、法官根據個案情況判斷提問人是否成立強制罪。
可能的作法
遇到行車糾紛時較好的做法
遇到行車糾紛時,相關的刑事責任依據個案情況,可能包含傷害[6]、毀損[7]、肇事逃逸[8],以及民事侵權責任[9]、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0]等問題。而若要避免對方離開現場、求償無門,可能的方法,是透過行車紀錄器或者調閱附近的監視器[11],取得行車糾紛的影像;或者拍攝對方的車牌號碼,事後再到警局報案。相對於直接逼車或擋住去路,可能有觸犯強制罪的風險,取得證據並報案是比較好的作法。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適合個案的法律服務
而提問人所討論的部分,因為涉及到個案情形,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規費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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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LawPartner(2018),《發生車禍該怎麼辦?如何報案?去警局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曾友俞(2020),《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4.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5.   實務上甚至有逼車,並且拿辣椒水威嚇的例子,就被判決犯強制罪,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6.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8.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II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III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IV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V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VI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VII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11.   內政部(n.d.),《民眾調閱監視器須符合哪些規定?員警需如何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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