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同性雙方已經依照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相關規定結婚[1],婚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除了可以準用民法的規定繼承遺產[2];如果雙方的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生存方還可以主張先準用民法的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分配[3],再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一起分配遺產。也就是生存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
關於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無論不同性別或同性別)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繼承權,可以進一步閱讀:黃蓮瑛、陳哲瑋(2020),《配偶一方死亡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繼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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