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5/VDG654YIFFAPJL4KOG2CWPMO54/ 請問為何多數律師主張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而以「民法」作為求償依據? 蓋台電公司是經濟部之附屬機構,非行政機關 惟「台電人員」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無論如何都是「怠於執行職務」,不管是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都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