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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是否可以成立

匿名(一般會員)
車‧交通交通規則 ‧ 2020-09-28 06:36

交通違規 如原有行車紀錄器等證物,卻刻意刪除檔案,是否構成湮滅證據? <刑法第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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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司法也是一種犯罪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有一系列的罪名是處罰妨害司法的行為,妨害司法的行為,白話來說就是干擾法律程序的進行,例如按照法律應該被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犯脫逃罪[1],會讓法律程序無法進行。而把涉嫌犯罪的人藏匿起來[2]、偽造或湮滅證據[3];或者是擔任證人時在法庭上說謊、作偽證[4],明知道別人是無辜的卻誣告[5],這些行為會造成司法資源的虛耗、可能影響到別人的自由或名譽,所以我國刑法對這些行為是會處罰的。
提問的情況會涉及什麼犯罪呢?
標題所說的「偽證罪」,是指在涉及犯罪偵查、審判的刑事程序中,擔任證人、鑑定人、通譯,有具結(保證自己說的是真話的意思)卻說謊,才會涉及偽證罪。
然而,如果是刪除行車紀錄器畫面,則不是在法庭上說謊,而是毀滅掉證據的行為,而這可能涉及到湮滅刑事證據罪。
刪除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能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嗎?
問題中提到「交通違規」,如果只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行政責任,原則上並不會涉及到湮滅刑事證據罪。因為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的規定,就只限於「與別的刑事被告案件有關的證據」(附帶一提,湮滅「自己」涉及刑案的證據,目前沒有刑事責任)。只涉及到行政責任,例如發生擦撞,在單純涉及車輛損傷而沒有人傷亡的情況下逃逸[6]、不遵守號誌行駛[7],這些行為可能被處以行政罰鍰,所以如果刪除這些違規行為的行車紀錄器畫面,並不涉及湮滅刑事證據罪。
如果交通違規伴隨犯罪行為,例如因為超速加上未注意路況,不慎撞到其他用路人而涉及過失傷害[8]或過失致死罪[9],或是造成其他用路人死傷而逃逸、涉嫌肇事逃逸罪[10]等情況,刪除涉及犯罪行為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就會有湮滅刑事證據罪的問題。

延伸閱讀:
簡珣(2020),《這樣可以告偽證罪嗎?》。
楊舒婷(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刑法滅證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八章脫逃罪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I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3.   中華民國刑法第165條:「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7.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8.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I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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