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一項[1]之規定,甲撤銷死亡宣告後,乙丙丁三人即喪失甲「遺產」之所有權,但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僅在現受利益之限度內償還。
像是乙繼承甲之500萬,拿100萬支付丙之醫療費用,僅須償還甲400萬元即可。[2]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