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有一個人他要免費幫別人倒垃圾 但是沒有做,這樣在民法上算沒履行什麼義務? Q2 有一個志工他今天8:00應該到成大醫院幫忙,卻沒有到。導致民眾無法順利看診,這樣又會有什麼責任? Q3 王安日下班想順便帶伍乾吃路邊小吃,但因故不去。 個人了解來看,其實都不會差別太大,因為對民法來說 根本沒有強制或有利益的問題, 而不論對方是男是女,是年長還是年輕, 如果像是借貸: 先借我五十萬,不然我這禮拜周轉不出來。 之類的 才有可能影響。 若沒明說前,根本是同一事情。 又比如 林月吃牛排,將附餐的餐包留下給家人吃。 這不是義務,也沒必要。 還煩先進賜教。
註腳
該發問題旨已很明顯:該三種行為,不談及責任和賠償上,都是同一種行為。
我免費幫你顧小孩
或
我志願幫鄰居刷油漆
我順便幫媽媽買醬油
不論何者,其實也沒責任和賠償。
試想,如果三個義交是待命的。
平日白天,是五個義交負責在東芝山指揮路口交通。
今就算一個義交未到,也會有人來幫忙。除非自願放棄擔任義交。
義交不是責任歸屬,義交是一種義務,他也不是交警,路口有車禍他們也是要叫警察。他們沒辦法處理。
或,民防團。是民間自治組織。通常由里民組成。
民防團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
十個人可以是民防團,
五十人也可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