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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分享工作經驗,被前公司說涉及誹謗罪,是否能成立?

匿名(一般會員)
救濟與訴訟程序勞資爭議、調解、訴訟 ‧ 2021-05-28 14:11

單純上網分享工作經驗,沒有侮辱用詞也沒有辱罵,更沒有造謠,內容僅分享自己所遇到的經驗及前同事過去遭遇的情況,但手上沒有證據證明部分言論,僅有前同事的片面之詞,請問前公司若提告妨害名譽可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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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具體內容是什麼?
妨害名譽是一個統稱,不過其實可以細分成以下的罪名,簡單做介紹: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處罰涉及人身攻擊、而非針對事實去做討論的言論。例如表示「面試官長的好醜,想到要跟這種噁人一起工作,就不想來這家公司了」這類的言論,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針對具體的事情,在不合理或未經查證的情況下提出批評,而可能造成別人名譽受損的言論。例如表示「主管在拿資料給我的時候趁機偷摸我的手好幾把,根本性騷擾」,但實際主管的手僅稍微碰觸到員工,這時如果員工是蓄意要貶低主管的名譽,則可能觸犯誹謗罪。
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
這個犯罪一般較少聽到,但主要是保護個人或商家從事商業活動時的信譽,所以如果在未經查證、蓄意抹黑的情況下貶低店家或公司的商譽,則涉及此罪。
例如以FB、PTT、Dcard或其他公開方式發文「其實這間爛公司已經做了好幾年的假帳了,客戶被蒙在鼓裡都還不知道,總有一天老闆應該會被抓去關吧」,但事實上公司教育訓練良好、均有依照法規經營,是員工刻意貶低公司信譽,那就可能觸犯妨害信用罪。
據實分享自己的經驗跟見聞會違法嗎?
按照大法官解釋跟刑法的規定,如果發表言論時,已經有盡力查證、沒有刻意扭曲事實,就不會犯刑法誹謗罪[1]
按照提問人的敘述,如果是出於自身經驗而發表的言論,資料來源包含自己的經驗與前同事的說明,則可能需要看當初所發表的具體內容是什麼、有沒有涉及到具體事實,在個案中判斷到底提問人的言論是否都有經過查證。也可能要調查前同事,如果前同事並沒有刻意造謠的情形,引述前同事的說法是沒有關係的。
發表工作或面試經驗、見聞的言論,基本上都需要看具體內容是什麼,也會由檢察官或法官依據個案中的情況,綜合判斷發表言論的人到底有沒有誹謗的意思跟言論、被評論的公司或個人的名譽有沒有被貶低。實際上也有提出自身面試經驗,或者耳聞某些工作場所流動率很高,上網PO文之後獲得不起訴處分的例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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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

註腳

  1.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2.   自由時報(2021),《評律師樓「背景特殊、老闆很凹」 寶可夢玩家挨告贏了大鯨魚》。
    蘋果日報(2021),《酸狗貿系遭po文 公司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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