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第一位給答案

口頭約定解僱日期,屆時卻因顧主不想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僱主反悔說不然你繼續做


僱主於5/15告知因為工作能力不符,在工作時被口頭告知做到5/31(沒有任何錄音及證人),又因疫情關係,當天開始休無薪假,5/31收到僱主LINE通知6/1前去公司「填資料」但未提及什麼資料,當下在LINE回覆請對方準備「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遭到已讀不回。
6/1前去公司,以當初有簽立同意三個月試用期同意書為由,拒絕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當下表明該同意書不合法且不影響資遣事實,也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僱主隨即以「不然你留下來繼續做嘛」,因擔心繼續工作會遭惡意刁難沒有接受。
請問若進檢舉僱主,進入勞資協調,僱主若反悔不承認口頭資遣,會被勞工處採信嗎?我該怎麼做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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