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官可以合法限制被告閱卷權,檢察官也可以嗎?
哪些情形下辯護人(律師)或被告不能閱卷,或是可能會被法官限制閱卷,可以區分以下不同的刑事訴訟階段討論:
因為偵查不公開[1]的緣故,所以偵查階段原則上辯護人或被告都不能閱卷,只有在特殊情形且具備特定身分時才可以閱卷,例如:
原則上,被告仍然不能閱卷,但可以由辯護人閱卷。不過,如果被告沒有委任律師當辯護人,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法院還是要適當的讓被告知道卷裡面大致上有什麼內容[3]。
告訴人自己不能閱卷,但可以委任律師當他的告訴代理人去閱卷[4]。
審判階段則是要保障被告獲知卷證資訊,以利於被告能有效地行使他的防禦權,但又基於確保卷宗、證物安全,不會被毀損滅失的考量下,刑事訴訟法就區分為原則上是律師的辯護人、自訴代理人[5],以及雖然身為訴訟當事人(被告、自訴人)但身分是一般民眾,兩者在閱卷的權限上略有不同。
辯護人和自訴代理人原則上都是律師,也不是案件的被告,比較沒有銷毀卷宗證物的動機,所以准許他們在審判中閱卷[6],不會被限制,以保障被告等當事人的防禦權。
「被告」雖然是訴訟中最重要的角色,但過去出於確保卷宗、證物不被毀損等原因,被告在審判階段並不能自己閱卷,直到2019年,基於保障被告獲知卷宗資訊的權利[7],被告(經許可後)已經可以用自己的名義聲請閱卷。但如果卷宗及證物的內容,和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或業務秘密,法院可以限制被告檢閱[8],例如已塗銷的少年前案紀錄[9]。
另外,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審判階段的卷宗都在法院了,所以只有法院限制被告閱覽部分卷宗證物的可能,不會有檢察官依法限制的情形。
自訴人自己也不能閱卷[10],要透過律師(自訴代理人)閱卷。
關於聲請閱卷的人的身分、閱卷的限制等,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2),《誰可以聲請閱卷?不是律師的一般人也可以聲請閱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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