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都市更新會理監事及會員大會之運作,全由建經公司擔任紀錄及主導會議籌辦,是否有利益衝突須迴避之問題? 有關各類款項之撥款時程,以附約方式進行,未在律師審核,應如何制定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與風險? 若各階段費用提列不符合市政府提列總表之規範,更新會卻逕自通過審核撥款,更新會是否有法律責任? 理監事之法律責任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