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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間被對方攬車擋住且對方下車出言恐嚇下車是否照成妨害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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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就您的問題簡單回覆如下,但因為每一個個案中的事實都不相同,仍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

提問的狀況可能會涉及的妨害自由罪名
恐嚇罪[1]
按照法院實務見解[2],恐嚇罪是指告知被害人,將加害他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權利的內容,意圖讓被害人感到恐懼的行為。而且只需要被害人心中感到恐懼、不安,不用真的發生具體的損害。中間需要衡量很多因素,例如行為人講這些內容的背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行為人的語氣或具體的行為等等。只要是一般人綜合這些因素之後,都會判定成是足以讓人產生畏懼、恐怖感的內容,就可能涉嫌恐嚇罪。
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限制,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3]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4]
遇到行車糾紛時,阻止別人離去可能犯罪嗎?
恐嚇罪
需要視傳達的內容而定,例如「給老子死出來,不然就讓你躺醫院」這樣就會有恐嚇罪的問題。但如果是「不出來?不出來很簡單啊,就報警,你就等著被開單」,則因為報警可以釐清現場責任,而且並不是不法加害別人權益的內容,所以可能不會觸犯恐嚇罪。
強制罪
實際遇到行車糾紛時,如果拉住別人車門或抓住別人身體,不許對方駕車離開[5];自行駕駛車輛逼車,阻止對方離開[6];甚至使用更強烈、更可能造成傷害的方法阻止對方離開[7],都是可能構成強制罪的。
相關法院見解認為,行車糾紛原則上應該要以理性、平和的方式處理,而不是使用可能限制他人身心自由的手段,且在道路上作出如下車理論、逼車等舉動,可能會造成其他用路人的不便與危險,所以會成立強制罪。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提供適合個案的法律服務
提問人的問題如果涉及到個案情形、以及在您的個案中是否及如何訴諸具體的法律行動,例如如何撰寫法律書狀、如何舉證、以及過程中可能有需要注意法律上時效、規費的問題,這些都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視您的具體情況提供諮詢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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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LawPartner(2018),《發生車禍該怎麼辦?如何報案?去警局做筆錄要注意什麼?》。
曾友俞(2020),《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9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708號刑事判決
  6.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873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7.   實務上甚至有逼車,並且拿辣椒水威嚇的例子,就被判決犯強制罪,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簡字第18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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