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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作
/
工資、福利
有關於一例一修之問題詢問
LU0008601
(一般會員)
‧
2021-09-03 09:30
目前職業為「營造業」 假若例假日非勞基法第40條所規定事項出席上班,公司是否可經勞資協議後,使員工出席? 給薪則依勞基法第39條給予一倍薪資,亦或是應照第40條給予一倍薪水外加給予一天補假?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1-10-04 00:02
你好:
依照
勞動基準法
第36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
第40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的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日,一日為休息日。除非有遭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三種情況,且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時,才能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同時,雇主在勞工出勤當日工資應加倍發給,事後也必須提供勞工補假休息,並於事發24小時內陳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如針對詢問內容已發生實質上的爭議,建議以適當方式與雇主溝通說明,或向所轄勞政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申請勞動檢查來解決紛爭並維護你的權益。
其他文章請參考《
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
例假日
,
出勤
,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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