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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黏貼他人車輛

匿名(一般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2021-09-11 23:16

請問如果公司警衛未經車主同意強制使用膠帶將停車證黏貼在機車前檔,是否構成強制罪或是車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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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罪?
強制罪的意思是透過物理上的強制力,影響到別人的心理自由或者身體的活動,強迫別人做什麼事或不能做什麼事,這樣就會構成強制罪[1]
必須要超越一般人可以容忍的程度
然而,限制到別人的身心自由,其實是一件很常見的事。例如排隊買東西的時候會讓排在後面的人等待、買走限量版的商品會讓別人買不到,這些行為是不會被處罰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必須要看強制的行為跟所要追求的目的之間,是不是超越了一般社會大眾可以容忍的程度[2]
必須要對身心自由造成限制
如果警衛在黏貼停車證時,並沒有使用肢體暴力影響車主的身心自由,就不會特別觸犯強制罪。
會成立毀損罪嗎?
什麼是法律上的「毀損[3]」?
要構成毀損罪,必須是針對屬於別人的財物,用丟棄(扔到海裡撿不回來)、損毀(車子砸爛變形,無法修復),或者讓這樣東西不堪使用(吐口水在店家販售的熟食上,讓店家沒辦法再販賣)。
黏貼膠帶不算是毀損
因為黏貼膠帶後可以再撕下來,對於前檔的功能也不會有其他影響,撕下來之後雖然可能有殘膠,但還不到很難清或者是清不掉的程度,所以不會成立毀損罪[4]
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如果膠帶並不會太難清除掉,也沒有造成車輛烤漆或部件的損害,很難說會對車主造成損害。頂多是由貼膠帶的警衛將膠帶清除、回復原狀[5]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0),《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罪?》。
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I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頁193-194。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查被告於告訴人住處大門張貼紙條,僅係用透明膠帶粘貼,有現場照片足稽,將之撕下即可清除,並未使大門之外形或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較原來之狀態有顯著不良之改變,揆諸前開說明,此部份之行為核與毀損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5.   民法第213條:「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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