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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作
/
工資、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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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期,強迫勞工出勤
匿名(一般會員)
‧
2021-09-14 08:18
國定假期,要辦活動,不跟勞工溝通,直接公告要勞工輪流出勤當工作人員,請問該怎麼處理?公告說會有臨時工資,請問要發多少工資才算符合規定?
給答案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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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1-09-29 11:56
你好: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原則上除依法適用變形工時、輪班制或已進行工時調移等的受僱者外,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37條第1項的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雇主如因為業務需求,有要求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工作,皆屬於延長工時(俗稱:加班),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必要者,必須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沒有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才可以將工作時間延長。
又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42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時間工作者,雇主不可以強制勞工工作。
另外,參考
勞動基準法
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針對詢問的問題,如已衍生爭議,建議可以在勞資會議或向所屬工會反映;除此之外,也可以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或申請勞動檢查,來解決紛爭並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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