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搜索人被羈押後,警察可持搜索票至家中搜索嗎?

匿名(一般會員)
2021-09-1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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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搜索?
一般常聽到的搜索,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是針對刑事犯罪進行調查、偵查的手段。針對可能犯罪的人、可用來證明犯罪的證據,原則上都需要由法院核發搜索票[1],由檢警進行搜索[2]。這是因為搜索會影響到受搜索人的居住安寧或隱私,所以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
例外情況可不用搜索票
例外情況,則可能事前沒有搜索票,而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搜索,但仍然是為了逮捕或調查刑事被告、犯罪證據[3]。而且事後仍需要法院判斷當時搜索的合法性。
搜索的對象包含人或物品
搜索的目的是為了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者證據,所以搜索的對象可能是要找人,或者找證據(包含具體的槍枝、刀械,或者也包含電子檔)。而且搜索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措施(法律上稱「強制處分」),只要有充分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檢警都可以在法官合法發搜索票之後進行搜索。
是否受搜索與是否被羈押無關
搜索跟羈押是兩個各自獨立的行為
搜索跟羈押都是刑事訴訟法上會侵害人民權利的取證行為,而且彼此獨立,不一定有關連(搜索通常會跟扣押比較有關)。羈押是為了要確保刑事被告會配合進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避免他串供、滅證、逃亡、再犯,所以暫時把他關起來。
只要發現被告家中可能有證據,就可以搜索
舉例來說,一名涉嫌貪污而遭檢察官偵查的公務員A,因為在海外有帳戶跟別墅而被羈押。而在偵查過程當中,又發現A的住處保險箱中,可能有收受賄賂的手寫信件、筆記本、支票,而因為搜索A的住處可能還會影響到其他人(如A的同居人B)的隱私與居住安寧,所以仍然有按照程序的必要。檢察官可以在合法聲請而取得搜索票之後,指揮司法警察到A的住處進行搜索。

延伸閱讀:
匿名(2021),《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有令狀搜索?》。
游哲綸(2019),《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附帶搜索?》。
林意紋(2021),《扣押》。
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
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
    I 搜索,應用搜索票。
    II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III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IV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2.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
    I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II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3.   如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的附帶搜索、第131條的逕行/緊急搜索、第131條之1的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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