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嬰兒單獨放在家裡出門搭計程車去派出所尋求幫助,構成遺棄罪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1-09-23 17:37

因為當時頭暈眼花,自己的雙手一直沒有力氣抱7公斤多的孩子,打電話求助但是對中文又有困難,當時冬天又下雨,家裡又離派出所很近,可以走路過去派出所,但是我還是搭計程車過去派出所(5分鐘到達派出所)。警察看到我沒有帶孩子,馬上逮捕我。我的孩子也在我離家10分鐘以後被救援,但因為我被警察亂寫了一小時甚至更久,還寫了不會翻身的孩子趴著經過搶救沒事,帶到派出所我嫌棄她。這些我都沒有說也不是我的初衷。當時我水土不服常常生病,也傳染孩子腸胃炎,但我老公每次有問題都拋棄我和孩子自己想辦法,我的語言不通也沒有家人朋友可以幫忙看孩子,無法順利就醫。聽社工的建議去找警察幫忙,但平常老公一直打電話報警來家裡說我在鬧。警察每個都來我家超過三次以上。我不能說中文,結果被通報了社工觀察我在家裏鬧精神虐待孩子。雖然被誤會,但是想詢問,撇開警察說的加油添醋的指控,事實上,孩子一個人放在家裡,爸爸先走了,媽媽跟著出門求助警察幫忙照顧(在醫院醫護人員不會一直照顧沒生病的未滿1歲的嬰兒)遺棄罪是故意才成立,那我為了孩子不出門淋雨和受寒與被我傳染而留下等媽媽找人回家照顧的行為,是遺棄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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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照顧小孩,會構成「遺棄罪」嗎?
父母子女之間有扶養照顧的義務
父母跟子女之間,有扶助、養育、保護的義務,不只是父母對還年幼的子女,子女對年邁需要照顧的父母也一樣[1]。而負擔這種義務的人如果沒有妥適給予照顧,或甚至積極讓應該受到照顧的人陷入更危險的境地,就可能觸犯有義務遺棄罪[2]
遺棄包含積極棄置或消極不照顧的行為
在有義務遺棄罪的情況,遺棄行為可以分成積極、消極的方式。例如將無法自理的嬰兒帶到荒郊野外,讓他無法對外聯繫呼救、不能獲得他人的協助,屬於積極的遺棄。消極的遺棄,則是不餵食、放著不管。
成年人對兒童(未滿12歲)或少年(12歲以上未滿18歲)犯罪,會依據原本的法律規定再加重刑責[3]
遺棄罪必須要出於故意
除了遺棄行為之外,也確實必須要父母有想要放小孩自生自滅的心態,才會成立遺棄罪。
實務上曾有母親出門找朋友,請自己父母照顧小孩,被父親提出遺棄罪告訴而獲判無罪的例子[4]。以及讓小孩自己洗澡而自行處理家務,但小孩卻溺水的案例,在該案中因為被告的心態是出於「應該可以放孩子自己洗」而不是「讓孩子自生自滅」,所以不是用有義務遺棄罪相關規定處罰,而是涉及過失致死罪的問題[5]
留下未滿6歲的小孩在家,會被處罰鍰
父母、監護人,或者其他實際照顧兒少的人,不可以將6歲以下兒童放在家中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例如讓7歲的哥哥姐姐照顧2歲的弟弟妹妹)[6]。違反規定的話會被處3千元到1萬5千元新臺幣罰鍰。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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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語言方面的困難,則建議可以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詢問是否有針對非中文母語使用者的服務。

延伸閱讀:
黃博聖(2021),《血濃於水——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黃珮瑜(2020),〈獨留嬰兒在家,會有刑責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張學昌(2020),《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2.   中華民國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
  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6.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9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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