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當時頭暈眼花,自己的雙手一直沒有力氣抱7公斤多的孩子,打電話求助但是對中文又有困難,當時冬天又下雨,家裡又離派出所很近,可以走路過去派出所,但是我還是搭計程車過去派出所(5分鐘到達派出所)。警察看到我沒有帶孩子,馬上逮捕我。我的孩子也在我離家10分鐘以後被救援,但因為我被警察亂寫了一小時甚至更久,還寫了不會翻身的孩子趴著經過搶救沒事,帶到派出所我嫌棄她。這些我都沒有說也不是我的初衷。當時我水土不服常常生病,也傳染孩子腸胃炎,但我老公每次有問題都拋棄我和孩子自己想辦法,我的語言不通也沒有家人朋友可以幫忙看孩子,無法順利就醫。聽社工的建議去找警察幫忙,但平常老公一直打電話報警來家裡說我在鬧。警察每個都來我家超過三次以上。我不能說中文,結果被通報了社工觀察我在家裏鬧精神虐待孩子。雖然被誤會,但是想詢問,撇開警察說的加油添醋的指控,事實上,孩子一個人放在家裡,爸爸先走了,媽媽跟著出門求助警察幫忙照顧(在醫院醫護人員不會一直照顧沒生病的未滿1歲的嬰兒)遺棄罪是故意才成立,那我為了孩子不出門淋雨和受寒與被我傳染而留下等媽媽找人回家照顧的行為,是遺棄罪嗎?
延伸閱讀: 黃博聖(2021),《血濃於水——論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違背義務遺棄罪》。 黃珮瑜(2020),〈獨留嬰兒在家,會有刑責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張學昌(2020),《法律扶助是什麼?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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