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活

匿名(進階會員)
2021-10-23 12:58

如果孩子都已經成年了都已經3、40歲了請問父母親可以介入孩子的私生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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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僅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懲戒權
按照民法的規定,父母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是他們的權利,也是義務[1]。而父母實際教養子女的方式有很多種,民法也讓父母可以用懲戒的方式教養未成年子女,就是所謂的「懲戒權」。
懲戒權包含透過責罵、輕微的責打等方式,給予未成年子女精神或身體上的處罰,因此,父母確實有體罰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父母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2]」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3]。而不能對子女施加身體或精神上的暴力,否則會構成所謂的家庭暴力[4]
對成年子女無法以懲戒的方式干預其生活
成年子女,除非有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情形,否則就是一個可以完全為自己人生做決定的人,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在法律上有行為能力。父母就不能再對於已經成年的子女行使前述的懲戒權。
父母在子女成年後的干預行為至多只會涉及到家庭相處、人情義理的問題,法律上沒有特別的依據,如果父母使用違法的方式(如打罵、罰跪、妨害秘密)試圖干預子女的生活,也會依據具體的行為負相對應的法律責任。

延伸閱讀:
法律百科問答,《父母管教權之體罰範圍。》。
楊舒婷(2021),《什麼是行為能力?幾歲才有行為能力?法定代理人和監護人有什麼不同?》。

註腳

  1.   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2.   應該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環境、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個性、犯錯的情節輕重,以及社會通念來決定。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行政判決
  3.   民法第1085條:「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