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答案

沒犯錯被教官叫下去一樓罰站


因為一個同學跟教官發生沖突,然後他就很不爽,把我們叫下去罰站,請問一下,在其他人都沒犯錯的情況下,這樣是合理的處罰嗎?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首先感謝其他回應先點出了法治國家強調「個人僅須為自己責任負責」的觀念,延伸這個觀念,如果學校有連坐處罰的情形,從教育法規的規範目的來說也確實不適當。

連坐處罰並不合理
首先依照教師法的規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學生適性發展,並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的責任[1]。而相關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教師法授權給各校校務會議訂定[2]
而教育部訂定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提供學校在訂定相關辦法時的指引。其中就規定了「教師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3]」,而教官是教師以外的輔導管教人員,也應該遵守此注意事項的內容[4],不得連坐處罰其他學生。
對於教師或教官的不當處罰,建議向學校申訴
如問題所述,若教官確實因為與單一學生起爭執,而叫同班其他無辜的學生一起罰站的話,並不符合上述注意事項的內容。學校依相關法令應該建立申訴制度,讓學生在身體自主權受到不當干涉的情況下可以有申訴管道[5]。若確實有不當處罰的情況,可要求教官從事道歉、回復名譽等措施[6]。建議可由學生或學生家長先向學校反映,再由學校依據具體情況做出處置。

註腳

  1.   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2.   教師法第32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3.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14點:「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4.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9點:「
    九、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之準用規定
    I 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或校安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準用本注意事項及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II 前項準用人員於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前,宜先經適當之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實務、輔導諮商及正向管教等專業知能培訓,學校並應安排其接受相關在職訓練,俾能積極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協助培養其健全人格,創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
  5.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3點:「
    四十三、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學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教師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6.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46點:「
    四十六、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送出 取消

這個處罰並不合理。在現行法治下,個人僅須「為自己負責」而不用「為他人負責」,因此,任何責任的發生,只能是因為自己有何過咎,此稱為「自己責任」。我們也會說,禁止連坐法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一個要求。

送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