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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私人小班制英文課程,開課前可退費嗎?

匿名(一般會員)
消費‧借還錢‧契約各類契約 ‧ 2022-01-05 16:35

是私人線上視訊小班制課程,大約在開課前3-4週時報名繳一半學費,當初並沒有提到不能退費,開課前2週提出要退費是可以退費的嗎?對方拒絕退費的話可以怎麼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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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關於線上私人小班制的英文課程,應也算是法律規範的短期補習班[1]
就像提問者的問題,坊間或許會發生補習班和學生之間的契約條款不清楚、重要的事項沒有約定等情形,為了保障學生的權益,教育部訂定了「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2](以下簡稱「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補習班和學生的書面契約內容必須符合這份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3],如果在教育部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中有,但補習班的契約中沒有,教育部的版本會直接成為雙方的契約內容[4]。所以退費的問題,可以檢視一下教育部公布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退費基準
退費手續這點,在教育部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中,說要依照教育部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5]
教育部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如果學生在實際開課日前說要退費的話,可以退9成,補習班只能收1成,如果1成的金額超過1,000元,超過的部分也要退給學生[6]
各地方政府
舉北高兩市為例,例如臺北市規定大約是開課前2個月內退9成,補習班收的1成費用不得超過1,000元[7];高雄市則規定1個月內退9成,一樣有1成費用不得超過1,000元的規定[8]


檢閱前面看到的中央、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的法規,開課前的退費金額會依距離實際上課日多久,退9成左右,但各縣市的規定仍略有差異,建議要查閱各縣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條例中的退費標準。

建議尋求諮詢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每個個案都有它的獨特性,補習班退費的消費糾紛問題,建議您可以撥打行政院消保會的「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9]進一步諮詢。
後續如果發生糾紛需要申訴,可以先找業者、消保團體(例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或各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10]。消費爭議的申訴方式,可以另外參考:陳琦姸(2021),《發生消費糾紛要怎麼申訴?》。

註腳

  1.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短期補習教育,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四、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第1項:「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2.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前項第四款所定學生權益之保障,包括短期補習班應與學生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其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行政院(2020),《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30條:「補習班應與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簽訂書面契約,其契約書之格式、內容,應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
  4.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關於定型化契約的進一步內容請參閱:詹森林(2020),《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5.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1款、第2款:「十二、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6.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7.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9條第1項:「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學生於實際開課日當天課程結束後,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四、學生於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五、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8.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第1項:「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並得要求繳回收據:
    一、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全額退還。
    二、開課日前三十日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但其收取部分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超過部分,亦應退還。
    三、開課第三日(次)上課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但其收取部分仍逾新臺幣七千元者,超過部分,亦應退還。
    四、開課第三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五、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約定繳納費用得不予退還。」
  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n.d.),《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10.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I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II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III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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