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為公司的經理人,所以有幫公司做連帶保証人,前年公司的放款合約到期,需再對保,那朋友都已經與銀行做完對保程序,不料10天後某天銀行來告知有張放款資料沒有簽到名,而這張資料是本票,那時我朋友不在國內,而公司負責人有告知我朋友,並先幫忙代簽名後交給銀行,而銀行也知道此事,這樣會構成偽造文書罪嗎???
本票是「有價證券」,不是一般「文書」。提問事項是否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要看能不能證明該公司負責人確實獲得授權代簽名,並且沒有逾越授權範圍而定。請參考最高法院31上409號、53臺上1810號、72臺上7112號刑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