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之前有跟別人租賃一塊土地種檳榔荖葉,租約即將在3月底到期。 之前的合約是一年六萬,現在地主要漲租金。 對方開價三年55萬,婆婆怕被別人租走,所以捧了二十萬現金給地主,連約都沒簽。 後來又說第一年給20萬,第二年要把後兩年的金額35萬一次給齊,我們不同意,自然也未簽約。 但幾次討價還價,反覆談價格都談不攏,對方也不肯還錢,說這是訂金要沒收(沒有簽約),我們寄了存證信函,對方不予理會,他說請教了律師,說我們提告也不見得會贏。 後來我們查詢到了關於「要式契約」的規定,一年以上(我們是三年約)的不動產租賃契約,為要式契約,應以字據訂立。是否可以以此為主張?謝謝! 1.我國《民法》規定租賃為「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為「要式契約」者,則從其規定。例如:《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期限一年以上的定期不動產租賃契約是「要式契約」。 2.要式契約必須遵照一定的方式進行才能成立或生效契約,與一般之買賣、借貸、委任…﹒等等契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