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日前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後,增加學生申訴後,可再申訴的制度。請問此時學生的訴願制度依舊存在嗎?還是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
已經被再申訴所取代了。
依照該法第54條第7項的規定,屬於行政處分性質的懲處,經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作出決定後,這個決定就視同訴願決定,如有不服,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對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内,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
是否代表行政訴訟提出前的救濟為
不服提出申訴—再申訴
不服提出申訴—訴願
兩者同時並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