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答案

畫別人拍的照片算侵權嗎?

匿名(一般會員)
智慧財產權著作權 ‧ 2022-06-02 06:05

我最近打算畫一些有關貓咪的貼圖在通訊軟體上,貼圖會開營利,有在社交軟體上先找一些貓咪的照片和影片當參考圖,但我有點擔心會不會侵犯到別人的版權,如果不要完全的畫得一模一樣會不會比較好?還是盡量就不要參考別人的圖。(貓咪的照片和影片類型有專業攝影師的拍攝也有單純主人幫寵物紀錄生活的)


  • .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回覆者對回答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如有個案法律諮詢需求,敬請洽詢專業律師。

是否侵害到原貓咪照片或影片所有人的著作權,可能需要視使用的程度等具體個案的情形而定。

二創的方法
依照別人的照片、影片畫出圖案,可能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改作這兩種行為,兩者又不太相同:
重製
重製是指指用印刷、拷貝、攝影或錄影之類的方法,重複製作別人著作的行為[1],並沒有加入自己的想法及元素進去。
所以如果製作出與貓咪照片完全一樣的貼圖,或只有少部分修改而沒有新的創意,就會是著作權法上「重製」的行為。
改作
改作是指在原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去創作出另一個新作品[2],因為不是單純重複製作別人的著作,此類創作稱為「衍生著作」[3],有另一個獨立的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所以如果根據貓咪的照片、影片,但有加入自己的巧思創作出不同的貼圖,就是這邊說的「改作」。

改作與重製最大的不同就是有無獨立的著作權,因為改作還有另外加入自己的想法、思考及元素進入,屬於著作權保障的範圍,因此衍生著作可以取得獨立的著作權。但無論是改作還是重製,兩者都需要得到原著作權人的授權或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否則還是會有侵害原作者著作財產權的疑慮。
相關見解
有法院認為參考照片畫圖不是重製,沒有侵權
在實務上有法院認為,若繪畫者參考他人攝影的照片,只是臨摹照片中生物的形象,更重要的是繪畫者用本身的藝術觀點及繪畫技巧呈現出該照片中的自然生物,而不是在剽竊照片展現的背景、光影、色彩等創意,不能僅憑繪畫者描摹生物的形象,就認為他侵害著作權。此時照片及圖畫應該各有獨立的著作權,並沒有重製的行為[4]
行政機關認為可能涉及重製或改作,要先取得授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參考他人照片或圖畫繪製成畫作,加入自己想法及創意,視為「改作」;若是僅有小幅度或者是沒有修改,則為「重製」。無論是重製或改作,除了有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5]。沒有取得授權的重製或改作,就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況且以此營利就更難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沒有侵害著作權[6]
建議與結論
是否侵害著作權如有爭議,最終需要由法院個案認定,難以用統一規定或者政府機關解釋來判斷,所以最保險的方式,還是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不過法院在個案認定時,確實曾考量圖案和照片之間明顯有很多不一樣的地方而不構成侵權[7] ,則如果僅是參考他人拍攝貓咪的圖片,並不全然一樣,例如:躺著的方向不同、花色不同、動物的表情不同等,並且投入自己的技巧、思維進行創作,侵害原貓咪照片著作人的著作權疑慮或許也較小,也能就其美術著作享有著作權。

延伸閱讀:
章忠信(2021),《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註腳

  1.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2.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3.   著作權法第6條第1項:「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4.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如他人僅就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作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巧呈現該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則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無所謂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
  5.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0901函釋(2016/10/4):「所詢參考他人照片或圖畫繪製成畫作,如除表現原著作內容外,尚加入新的創意另為創作,屬著作權法所稱之『改作』行為;惟如係就原著作做小部分修正,但尚未達加入新創意『改作』的程度,則屬同法所稱『重製』之行為,無論是重製或改作的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合先敘明。」
  6.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50901函釋(2016/10/4):「至於『畫室老師列印網路圖片作為畫室教學使用』,因涉及營利(畫室收費),主張合理使用之空間有限,建議應取得該等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將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而有民、刑事責任。」
  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其所繪之生物本體與上訴人攝影著作仍有明顯可見諸多相異之處,其中就被上訴人所繪製之烏頭翁部分,與上訴人之攝影著作烏頭翁之頭部方向、眼睛、頸部及尾巴長度、方向均不相同,且其色澤、明亮度及清晰度亦略有差別;另被上訴人所繪製之長臂金龜與上訴人之攝影著作中長臂金龜之觸角與身體之比例差異甚為明顯,頭部、眼睛等部位輪廓稍有不同,其配色、明亮度亦顯然有別,……尚難認為有重製再現上訴人攝影著作之情形。」
送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