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是一名身障者(生活無法自理),本人有意願去瑞士申請安樂死,家人請問會有什麼相關法律問題嗎?
如果是出於自由意志決定結束生命,家人可能涉及的法律是幫助自殺罪[1]。但有見解認為,要不要安樂死,是本人隨時可以決定的事,即便去到瑞士的安樂死機構,只要整個過程中本人可以隨時反悔,從「尊重個人自由意志、個人為自我負責」這樣的觀點出發,家人事前協助與陪同到瑞士安樂死的行為,對於幫助自殺的影響力,應該就停止在「進到安樂死機構」那一刻,不成立幫助自殺罪。
況且如果是在國外發生幫助自殺罪,因為這不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罪,臺灣的法院對國外的幫助自殺行為沒有審判權[2],如果有人到地檢署提起告發或告訴,檢察官在程序上就必須以無審判權而做出不起訴處分[3]。
關於安樂死的法律問題,可以進一步閱讀: 紀岳良(2023),《帶家人出國安樂死有罪嗎?》。 紀岳良(2022),《臺灣可以合法安樂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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