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物櫃設置者不用負保管責任?收費與否是否影響結論?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18-12-02 08:07

包包放到有鎖或密碼的置物櫃,上面寫不負保管責任。結果東西遺失。請問提供置物櫃的人,真的可以免責嗎?如果置物櫃需要投10元且不歸還,是否會影響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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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


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1]

 

設置者可以盡到的注意義務:將置物櫃放在使用者看得見的地方、提醒使用者上鎖、派人員管理置物櫃、設置監視器。
如果使用者放在置物櫃內的物品遺失,設置者可能因善盡注意義務而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衍伸閱讀: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的標語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請參考: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註腳

  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匿名(進階會員) 2018-12-14 09:31:24
請問第三行中「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是什麼意思呢?請幫忙解釋,謝謝
法律百科(認證法律人) 2018-12-21 10:38:41
民法上對於過失,依照注意義務程度,分為三種。「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就是其中一種注意義務。

具體來說,「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處理別人的事情時,要與處理自己事務時一樣,負起同樣程度的注意義務,例如民法第535條前段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當行為人卻沒有做到這個注意義務的話,就算是有具體輕過失,必須負起責任。例如民法第544就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