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
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1]。
設置者可以盡到的注意義務:將置物櫃放在使用者看得見的地方、提醒使用者上鎖、派人員管理置物櫃、設置監視器。
如果使用者放在置物櫃內的物品遺失,設置者可能因善盡注意義務而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衍伸閱讀: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的標語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請參考: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定型化契約的內容一律有效嗎?
註腳
具體來說,「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要求行為人處理別人的事情時,要與處理自己事務時一樣,負起同樣程度的注意義務,例如民法第535條前段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
當行為人卻沒有做到這個注意義務的話,就算是有具體輕過失,必須負起責任。例如民法第544就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