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的是由警察機關所發佈之新聞稿,上抬頭為某某分局之新聞參考資料,邊上有數個選項:新聞稿,影片檔,等等選項,另一邊則有發稿單位,撰稿人名及撰稿聯絡方式等,然後一條分隔線,之後即為該新聞稿之內容。 上開文稿並無官方用印,卻有直接於該單位的影像顯示單位主管對一群平面和電視媒體之講話﹒.﹒ 這份所謂的新聞參考資料是否屬公文書?
按照刑法第10條第6項及第220條第2項規定,這是公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