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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配偶之未成年子女

匿名(進階會員)
家庭‧父母子女父母子女 ‧ 2023-02-21 00:04

與先生結婚6年,育有兩名子女以及先生與前妻之女,但因年齡差未滿16歲無法辦理收養程序,能透過什麼方式辦理收養嗎?
先生前妻已再婚,那也都沒有來看望小朋友及無負擔任何小朋友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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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的意思
收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經過收養程序後將他人的子女視為自己的子女。所以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原本不是直系血親的關係,而是經由法律創造的血親關係,稱為「擬制血親」。
收養的年齡限制
原則上,收養者的年齡必須大被收養的人20歲以上[1]
夫妻共同收養,則年齡限制分別是大於20歲跟16歲[2]
例如33歲的A、25歲的B是夫妻,不能收養13歲的C,因為A比C大20歲,但B只比C大12歲;但如果B是30歲,比C大17歲,則A、B就可以收養C。
夫妻中的一人,收養另一人的子女,年齡限制是16歲[3]
例如35歲的D跟45歲的E結婚,E有與前任配偶所生的子女F(19歲),D比F大16歲,就可以收養F。但如果F是25歲,則D只比F大10歲,就沒辦法收養F。
提問的狀況不符法律要件,也沒有其他方式辦理收養。不過提問人仍可事實上給予適當照顧。
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怎麼辦?
從提問人的角度觀察,可能擔心沒有經過收養程序,小孩將來仍然對先生的前妻(即孩子的生母)負扶養義務。以此而言,如果生母沒有正當理由,而未盡到對子女的扶養義務,將來子女可以依據個案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4]

 

延伸閱讀:
司法院(2019),《收養子女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要如何辦理?》。
法律百科問答,《收養配偶子女》。
郭靜儒(2023),《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

註腳

  1.   民法第1073條第1項本文:「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
  2.   民法第1073條第1項但書:「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
  3.   民法第1073條第2項:「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4.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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