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

文:郭靜儒(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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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3-02-18 ‧ 最後更新:2023-08-31

案例

A剛出生不久爸媽就離婚了,由媽媽一人獨力扶養長大。自A有記憶以來,對於爸爸毫無印象,爸爸也不曾探視或是參與A人生中的任何重要時刻。而就在A成年、結婚建立家庭之後,突然收到社會局的通知,說A的爸爸目前因為失智而被安置,相關的安置費用已由社會局代墊,A身為扶養義務人,有義務繳納相關的代墊費用。

A剛成立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寬裕,「爸爸拋棄我,根本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現在卻要我扶養他,也太不公平了!」A感到滿腹委屈。在這種情況下,要求A負擔爸爸的扶養費,於情於理實在都不太公平,A可以拒絕扶養爸爸、不付安置的相關費用嗎[1]

註腳

  1.   本文相關內容曾刊於德霖謙煦法律事務所:郭靜儒(2022),《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本文
圖1 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可以不付嗎?||資料來源:郭靜儒 / 繪圖:Yen
圖1 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可以不付嗎?
資料來源:郭靜儒 / 繪圖:Yen

一、父母在什麼情況可以請求子女扶養?(見圖1)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1],並不是爸爸媽媽老了或退休,就一定有權利可以要求子女扶養,還必須符合「沒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的要件。例如爸爸媽媽雖然已經退休而無工作收入,但如果名下有多筆不動產、或是有固定的租金收入等狀況,表示他們是可以靠自己的既有財產生活,此時就沒有權利要求子女扶養。反之,如果爸爸媽媽名下無財產也無收入,生活確實有困難,就可以要求子女扶養。

而回到以上案例,經過調查,A的爸爸名下只有一輛不值錢的中古車,沒有其他財產或收入,顯然沒有足夠的財產可以維持生活,因此有權利要求A扶養。

二、子女在什麼情況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規定[2],如果父母有對子女做過以下2種行為之一,子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若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1. 父母對子女、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對他們做出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2. 父母沒有正當理由,對子女沒有盡扶養義務。


在案例中,A問過媽媽之後還發現,原來在爸媽離婚前,爸爸就常常對媽媽拳打腳踢;離婚之後,爸爸也從來都沒有來探視A或支付任何的扶養費用,A是由媽媽獨力扶養長大,爸爸則是完完全全地在A的人生中缺席。

因此,A可以主張「爸爸對我的直系血親(媽媽)有身體上不法侵害的行為」、「爸爸過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我的義務」的理由,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請媽媽出庭作證,向法官說明以上的事實,讓法院免除A對於爸爸的扶養義務。

三、扶養義務應自何時起免除?

關於扶養義務到底自何時起免除,其實法律沒有規定得很清楚,過往有些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在裁判確定之後才會發生效力,也就是從這個時候開始才不具有扶養義務,因此在法院裁定免除扶養義務確定前已發生的安置費用,扶養義務人(子女)仍然有繳納的義務。

但是,近期的法院見解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時間點應該提早,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而且法院應依當事人的聲明,在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3]。也就是說,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應明確告知法官,扶養權利人(父母)自何年何月何日起須受他人扶養,且溯及自那個時間起,免除扶養義務人(子女)的扶養義務。

四、結論

因此,依近期的法院見解,A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於爸爸的扶養義務,而且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可以用爸爸被社會局安置的時間點作為A開始負扶養義務的時點,或是在法院調查過程中,以爸爸的病歷及財產狀況,明確的抓出爸爸自某年某月某日即需要受他人扶養,並向法院聲明溯及自那個時間點開始免除扶養義務,如果A能成功爭取法院的認同,就能免除全部的扶養義務。

註腳

  1.   民法第1114條第1款:「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民法第1117條:「
    I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II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2.   民法第1118條之1:「
    I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III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號(2022/11/16):「本項法院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事人聲明如未表明,應予闡明,令其補充之。又當事人僅得就尚未履行部分聲請免除,已履行部分債務消滅,並無聲請免除之餘地,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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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劉國斯(2022),《父母向成年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是否須經當事人、親屬會議協議都不成立等程序後,才可向法院起訴?》。

匿名(2022),《可以向其他未對父母盡扶養義務的兄弟姊妹,索取扶養費嗎?——扶養義務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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