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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看到某篇報導,很好奇此案件中母親有何請求權依據?

匿名(進階會員)
損害賠償‧保險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2018-12-22 11:27

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 罹癌母2年後才知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72096&from=y

在這樁案件內,民事方面,該病患母親除了民法第184條可以做為請求權外,還能有哪些請求權依據?刑事上,該看護是否算是過失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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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提問的新聞:「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 罹癌母2年後才知」,是發生在韓國的新聞。法律百科網站團隊目前並沒有人特別研究韓國法律,可能沒辦法精確答覆,不好意思。
如果這椿案件發生在臺灣,由於該病患應該是「在醫院自然往生後,才被醫院誤認他人並火化」。
在這個情況下,母親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除了民法第184條[1],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95條[2]的精神慰撫金。在刑事上,如果看護擅自將病患遺體火化,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的毀壞屍體罪[3]

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

註腳

  1.   民法第184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195條:「
    I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II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III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刑法第247條:「
    I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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