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暫借別人使用,沒有簽訂契約,居住時水電等居住時產生費用都是由借助人負擔支付,而其搬離後,如一月中搬離,但一月水電費都沒有繳納丟在房屋內,請問可以向其追討嗎?
即使沒有簽訂書面契約,雙方都口頭同意,這個房屋使用借貸契約或房屋租賃契約就成立了[1]。
不過,不太確定提問人這裡房屋暫借別人使用,對方有沒有需要付房租,以下先假設對方不用付房租、無償使用,這在法律上稱為「使用借貸」契約[2]。附帶一提,「無償」是指於借用人不用支付使用的對價給貸與人,即使借住的人要負擔水電費、稅捐,但這並不是借住者因為使用房屋而給屋主的對價(房租),因此還是屬於無償的使用借貸關係[3]。
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契約,但如果有口頭約定水電費由對方繳納,也算有效,只是比較難證明當時的口頭約定;如果無法證明雙方有口頭約定,但可以證明居住期間都是由借住的人自行繳納水電費用的話,則應該可以推論雙方已經默示同意居住期間的水電費就是由借住的人負擔[4]。
如果雙方完全沒有約定水電費怎麼負擔,或無法證明,法律也有規定保管借用物的費用由借用人負擔[5],則借住人居住在房屋內保管房屋狀況的費用,例如水電費等,應該也是由借住的人負擔[6]。
因此,借住人1中月搬離以前的水電費,應可主張請借住人負擔,但1月整個月的帳單,如果無法區分哪些費用是借住人搬離前使用的,可能會依照天數按比例計算[7],而不能全額請求。
雙方金額費用負擔的追討,除了私下協商、雙方同意解決(建議簽書面和解書),也可以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8],或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調解和訴訟都必須準備相關證據,建議您可諮詢律師等專業法律人、尋求協助,法律百科上述均僅就法律規定與相關實務見解簡單說明,未提供個案諮詢服務。
(本文初稿由AI編纂,經編輯彙整、修改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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