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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的解釋


謀職假是指雇主解雇員工適用嗎,主動離職可不可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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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僱才有謀職假
依照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第16條的規定[1],「謀職假」是指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勞工為了接軌、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每週最多可以請2個工作天,是法定的請假理由。若是自己在未被解僱的情況下,想要另外到其他地方面試謀職,就得要請特休假或事假,而不能主張要請謀職假。
預告期間的定義
雇主想要主動解僱勞工時,原則上需要事先通知,讓勞工可以提早做準備。而預告期間會依照勞工的年資而有不同,分別是:
1. 勞工已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需要於前10日事先通知;
2. 勞工已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需要於前20日事先通知;
3. 勞工已工作3年以上,需要於前30日事先通知。

謀職假是「有薪假」
依照勞基法的規定,勞工請假找工作的時間,雇主是要照常給付工資的,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當理由,惡意苛扣薪水。

 

延伸閱讀:張學昌(2022),《謀職假是什麼?該怎麼請?》。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6條:「
    I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II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III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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