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曾有賣過假貨的先例,也未在約定時間內出貨,這樣可以取消交易嗎?

匿名(進階會員)
2023-04-28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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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沒有如期出貨,買家不一定可以「立刻」取消交易

如果雙方原本有約定某個時間賣家要出貨,卻因為賣家自己該負責的原因沒有如期出貨,賣家的行為在法律上稱為「給付遲延」[1],此時買家不一定可以「立刻」取消交易(解約),要看具體個案中,契約的性質是否與特定日期有關。

所謂跟特定日期有關,例如買的是慶生的生日蛋糕,超過生日就沒有意義了,這就是跟特定日期有關,有這類的情形在賣家遲延時就可以立刻主張解約[2];但如果這次的買賣跟特定日期無關,買家就要先催告,要求賣家在一定期間內趕快出貨,賣家還是遲遲不履約的話,買家才可以解約[3]

買家還可以主張什麼?

如果不選擇解約,買家也可以選擇下列的其中一種方式:

1.要求賣家繼續依約出貨,或是
2.證明賣家出貨已經沒有意義,拒絕清償並請求不履約的損害賠償[4]

另外,如果賣家遲延有造成買家的損害,買家也可以請求賠償損害[5],不過具體上較難證明到底造成買家哪些財產上的損害。


關於賣家遲延的責任,可以進一步參考:洪瑄憶(2023),《店家無法將約定好的商品如期交貨,我該怎麼辦?──什麼是給付遲延?》。

 

至於賣家「以前」有賣過假貨的可能或紀錄,跟本次的買賣無關,要用這個想法主張要取消本次交易,在法律上是沒有理由的。

註腳

  1.   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2.   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3.   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4.   民法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5.   民法第231條:「
    I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II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