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違憲 法條卻無修正或廢止?

匿名(一般會員)
2023-06-29 17:29

釋字775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於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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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該釋字是108年宣告刑法這兩條有違憲,47條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不解的是,現在已經112年了,但我看法條還未修正,目前是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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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6-30 17:39

釋字775號解釋公布後,行政、司法兩院會銜提出了刑法修正草案,從立法院官網查詢結果,該項修正草案經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審查完畢,刑法第48條照案刪除,第47條則予保留(見該院公報110卷64期、總號4915、第230頁),自此以後即無下文。幸虧解釋文文末已指明,在未完成修正前,法院應依解釋意旨就個別案件裁量處理,司法實務才可以不受現行條文的拘束。

立法牛步化。例如: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原來規定的「五日」期間放寬為「十日」,此案從提案到完成三讀程序,只是改一個字而已,卻花了一年半的時間。可見立法怠惰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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