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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人訊息談論及他人之事情,是否會涉及違法?

匿名(一般會員)
法律入門法律入門 ‧ 2023-07-02 10:36

假設女A曾經親口跟我說過(僅口頭上說),她姐姐會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如果我今天傳訊息給A,跟她提到,她當初說她姐姐跟很多網友發生性行為的事情,被女A的其他家人看到或得知(包含A的姐姐),這樣我會被A的姐姐提告,會有構成甚麼樣的違法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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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可能涉及到刑法誹謗罪、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以下分別就此二部分簡要回覆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刑法誹謗罪
誹謗罪是妨害名譽罪章當中的一個罪名,若想要讓眾人周知,而散布足以貶低他人人格、名譽的不實言論,該不實言論指涉可以查證真偽的事實,這樣的行為就會觸犯誹謗罪[1]
單以提問中的「跟很多認識的網友發生性行為」而言,是可以確認真假的事實,所以轉述這樣的言論客觀上可能有誹謗的問題。不過誹謗罪還必須要有「想使眾人周知的心理狀態」才會成立,若單純只用社群網站或社交軟體傳達私人訊息給特定、單一對象,並沒有廣傳給很多人或者是分次傳給多人,就可能欠缺法律上「散布於眾」的要件,而不會成立誹謗罪[2]
民法侵權行為
民法保障可以表彰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例如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姓名等權利,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除去侵害,並可以請求財產上、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3]
如提問中的狀況可知,案例事實為A先口頭告知友人(以下簡稱B)關於A姊的私人生活狀況,並由B以訊息方式再與A對話後,該對話才被A的家人所知悉。從這樣的過程來說,B並未以散布或告知第三人的方式宣傳、詆毀A姊,從客觀行為跟主觀心理狀態而言,並未構成對A姊的名譽權侵害。此外,由於B傳訊息的對象是A,而非A姊,所以並不會因此構成對A姊身體、精神的傷害[4]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2),《什麼是誹謗罪?那些情況下誹謗例外不受處罰?》。
洪瑄憶(2022),《個人或法人的名譽權受侵害,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曾友俞(2023),《要看精神科才能請求精神賠償?》。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25號刑事判決:「至行為人是否確有上開主觀意圖,則需視行為人之陳述方式而定,若於大眾媒體上陳述、公開演講等,當即屬之;惟行為人倘僅向特定人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又無積極證據足認行為人有藉場地(如多人在場之公開場合)或人(如於新聞記者採訪時為陳述)之助力以散布於公眾之故意,自難遽繩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責。且該條構成要件『散布於眾』之規定,其所稱之『眾』,即該散布行為之對象,係指行為人所欲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名譽之他人以外之人,方足當之。」
  3.   民法第18條:「
    I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II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4.   以私訊方式謾罵而判決民事賠償的案件,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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