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泰國的時候誤刷了本國人先前授權於我于幫她買東西而被記錄綁定于手機,而導致在泰國不小心誤刷到她的卡,兩筆金額不到四千,我于一審辯如果真要盜刷何必用真實身分去訂房,且在泰國七天也只有那兩筆,原審與一審都認為我盜刷硬要咬定我不可,如果今天我要盜刷就不會用自己真實身分了更何況只有兩筆,要是真的犯罪我一定是直接刷爆隱藏身份還不至於被查到是我,我這些辯解都沒有用,我很冤枉不甘心,請問我可以直接跟泰國法院認罪自首?一樓留言為我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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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犯罪事實欄二 一審認定犯罪時間有誤外原審也繼續引用不對的時問 , 一審與原審都認被告犯罪地在泰國 , 並非中華民國領域內 ,無刑法第 3 條~ 第 4 條屬地原則之適用 , 且並非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即無刑法第 6條第 7 條屬人原則之適用 ﹒ 且所犯罪名及法定最輕本刑均不符刑法第 5 條至第 7 條得適用刑法的規定,無審判權 , 依刑法規定 , 而無刑法適用 ﹒ 既無中華民國刑法的適用 , 不為中華民國刑罰權所及 , 中華民國司法機〕關即無從追訴 ~ 審判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 , 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 刑法第 216 條行使第210 條準文書與刑法第 339 條第二項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係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其基本構成要件 , 其犯罪流程包含行為人施用詐術之 〔行為〕 及他人陷於錯誤因而交付財物 ~ 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之 結果 〕~是行為人施用詐術之 行為地,~他人交付財物地及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 財務地,(住宿利益) , 倘無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 自不能認像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該罪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3920 號判決意旨參照)